主辦 : 香港浸會大學執行處支部

導師 : 香港聖約翰救傷隊導師

日期 : 2005年 1月20日至 2月25日(逢星期四及五)
(20/1, 21/1, 27/1, 28/1, 3/2, 4/2, 17/2, 18/2, 24/2, 25/2)

時間 : 7:00 p.m. -- 10:00 p.m.

地點 : 香港浸會大學

  • OEM904 (20/1, 27/1, 3/2)

  • OEE501 (21/1, 28/1, 4/2, 18/2, 25/2)

  • OEW704 (17/2, 24/2)

  • OEE608 (23/2) NEW!

費用 : 會員每位 $240;非會員每位 $260

人數 ︰ 30人

查詢 : Suet (xxxxxxxx)、小J (xxxxxxxx)


News:

2005/02/21︰上課地點公佈 NEW!

  「成人急救証書班」補堂時間為2月23日晚上7-9時,地點是 OEE608。


2005/01/20︰上課地點公佈

  本會現向各參加者公佈「成人急救証書班」的上課地點︰

上課地點 上課日期
OEM904 20/1, 27/1, 3/2
OEE501 21/1, 28/1, 4/2, 18/2, 25/2
OEW704 17/2, 24/2

  由於上課地點並不是固定在一間課室中,望各參加者牢記上課地點。


2005/01/18︰第一課資料公佈

以下是第一堂的資料︰

日  期︰ 2005年1月20日 (星期四)
上課時間︰ 晚上7時至10時
上課地點︰ 由於教務署(下稱︰AR)以增/減科目期間而導致班房調動頻繁為理由,AR將於當日下午才能公佈上課地點給予本課程使用。本會一有最新消息,將會用電話和電郵通知各參加者,對此做成不便,敬請原諒。

  各參加者必須攜帶証件相片(近照)一張,以作「學員咭」之用。

  如早前向本會訂購了急救手冊 ($80一本) 或繃帶包 ($38 一包) 的參加者,請攜帶足夠的費用於當日晚上6時40分到達上課地點,以便辦理手續。

  另外,本會於第一堂將會核對各參加者的資料是否對確,倘若資料出錯的話,將會影響該參加者的考試及証書事宜。請各參加者務必出席第一課。


2005/01/18︰考試日期公佈

  參加者的出席率必須達課程百分之八十或以上,方可參加考試。考試日期為3月8日晚上7時30分;地點為香港麥當勞道二號聖約翰大樓 - 香港聖約翰救護機構總部 6/F - 7/F。


 
  1. 在三十小時的訓練課程內向學員介紹急救的原則;
  2. 認識並練習急救處理方法,包括心肺復甦法;
  3. 在特殊的情況下應用急救處理方法。
  1. 課程費用 - 會員每位港幣二百四十元、非會員每位港幣二百六十元;
  2. 急救課程手冊 - 每本港幣八十元 ;
  3. 繃帶包 - 每包港幣三十八元 ;
  4. 急救証書 - 每張港幣五十元。

(代購急救課程手冊、繃帶包者可於2005年1月20日第一堂付錢。)

  1. 急救學的原則及應用
  2. 應付危急時採取的措施
  3. 人體的構造與機能
  4. 敷料及繃帶
  5. 窒息
  6. 成人及嬰兒心肺復甦法
  7. 成人及嬰兒哽噎處理
  8. 創傷出血及循環衰竭
  9. 休克及昏厥
  10. 骨骼之損傷
  11. 肌肉、韌帶及關節之損傷
  12. 神經系統及人事不省
  13. 燒傷與燙傷
  14. 中毒
  15. 路上意外之急救步驟
  16. 傷者的處理與運送 在三十小時的訓練課程內向學員介紹急救的原則;
  17. 認識並練習急救處理方法,包括心肺復甦法;
  18. 在特殊的情況下應用急救處理方法。


學員的出席率必須達課程百分之八十或以上,方可參加考試。急救學評核包括三部份:
- 急救理論
- 包紮
- 心肺復甦法

考試日期︰3月8日

如果有一部份不合格,則可於成績公佈三個月內自行申請補考。如兩部份或三部份不合格,則需重讀整個課程。
成績公佈日期會於考試當日公佈。 


考試合格之學員均可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可之「成人急救証書」。証書有效期為三年,學員可於証書有效期滿前申請重考。

証書派發日期和領取細節容後公佈。


1. 參加者於報名時必須年滿十六歲;

2. 參加者如需本會代購急救手冊(每本$80)或繃帶(每套$38),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數量;

3. 申請無論接納與否,均會E-mail 通知;

4. 本課程可作為各章級服務科之評核活動;惟金章級參加者必須再完成最少四十小時的實際服務(須自行安排),以達致章級要求。

5. 金章參加者須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遞交金章服務科計劃書;銀、銅章參加者須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遞交活動開科紙。

6. 若中途退出者,所繳付學費一概不獲退還。若活動未開始前退出,均需收取五十元之行政費用,然後退還其餘款項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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