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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青年獎勵計劃 香港浸會大學執行處支部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 「香港青年獎勵計劃香港浸會大學執行處支部」,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The User Unit of the Hong Kong Award for Young People”。
   
第二條 通訊處
     本會通訊為香港九龍九龍塘香港浸會大學。
   
第三條 宗旨
 
  1. 推廣香港青年獎勵計劃。
  2. 作為香港浸會大學香港青年獎勵計劃參加者與直屬執行處的溝通橋樑。
  3. 協助獎勵計劃參加者獲取獎章。
  4. 安排活動及訓練課程給予獎勵計劃參加。
  5. 作為香港青年獎勵計劃直屬執行處的執行支部。
   
第四條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及英文為法定語文,會章如有異議,以中文會章為準。
   
第五條 顧問
     本會須邀請一位或以上之全職大學行政人員或教授為名譽顧問及/或顧問,顧問得按大學「學生活動錦囊」內之指引及本會會章提出建議指導並推行及發展本會會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資格
     凡為香港浸會大學之學生,而且已繳交會員費及申請經幹事會通過,申請人即成為基本會員。
   
第七條 權利
 

  1. 所有會員
    1. 可參加本會籌辦之各項活動;
    2. 可享用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3. 可享有在全民大會中發言之權利;
    4. 可列席幹事會。
  2. 基本會員
    1. 享有在幹事會選舉中提名、和議、選舉、被提名、被選之權利,以過全民投票去罷免在任幹事會幹事。
    2. 享有在全民投票中提議、和議、表決、任何議案之權利。
    3. 享有在全民大會中發言提議及表決之權利。

   
第八條 義務
 
  1. 遵從本會會章;
  2. 遵從本會所有決議;
  3. 支持本會活動;
  4. 依時繳交會費。
   
第九條 會費
     所有會員必須於第一次申請入會時繳交一項一次過之入會費。所有會員亦須於每年指定之時間內交年費。會員申請一經接納,入會費、年費概不退還,而入會費及年費之金額由幹事會訂定。未能繳交入會費將導致申請被拒 ,而未能繳交年費將導致會籍之終止。本會首財政年度之年費為港幣XX元正, 以後財政年度之年費得由幹事會決議案決定。
   
第十條 會員退出
    凡會員因特別理由而欲脫離會籍者,須以書面形式向幹事會申訴理由,所繳交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權責
     凡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負責處理選舉、創制、條章、罷免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成員
     所有本會會員均可參加, 當中必須包括幹事會主席及秘書。
   
第十三條 職員及職權
 
  1. 主席:會員大會主席由幹事會會長出任,如幹事會會長未能出席,則由內務副會長出任。
  2. 秘書:會員大會秘書由幹事會秘書出任。會員大會主席亦可臨時委任其他人擔任。
   
第十四條 法定人數
     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部會員十分之一。
   
第十五條 議案通過
     各議案以出席者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不出席者沒有投票權)。
   
第十六條 召開方法
     幹事會必須在不少於三天前發出會議通知矛各會員,並附議程。
   
第十七條 流會處理
     若出席人數在三十分鐘後仍未達到法定目則作流會論。主席必須召開緊急會員大會;此議之一切議案,須於會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須取得三分之二會員的書面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立法
     所有會章之草擬及修定事宜,必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幹事會
   
第十九條 權責
 
  1. 幹事會是本會最高行政構,會員大會負責。
  2. 幹事會須符合大學「學生活動錦囊」所訂之指引,每年學生事務處提交指引內所訂定之文件,包括最新修訂之會章,會員名單,幹事名單,顧問名單,去年度財政報告,來年度財政預算及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等。
   
第二十條 成員
    凡本會成員均可出任幹事會。
   
第二十一條 組織及權責
 
  1. 會長
    1. 本會行政首長及幹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2. 對內統籌本會切政事宜。
  2. 內務副會長
    1. 協助會長處理行政事宜;
    2. 促進本會與各會員的關係;
    3. 當會長缺席未能主持會議時代會長職務。
  3. 外務副會長
    1.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外務事宜;
    2. 聯絡外間團體及人士 。
  4. 秘書
        處理本會會議紀錄,書信往來,登記會員保存檔案事宜。
  5. 財政
        處理本會財政事宜,包括制定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
  6. 出版
        負責本會出版之事宜。
  7. 推廣
        負責推廣本會之事宜。
  8. 福利
        負責本會福利之事宜。
  9. 物資管理主任
        負責管理本會物資之事宜。
  10. 資訊科技主任
        負責網站建設,透過網頁與本會之會員和外界聯絡,推廣及公布最新資訊。
  11. 主委 (服務科)
        負責有關服務科之事宜。
  12. 主委 (野外鍛練科)
        負責有關野外鍛練科之事宜。
  13. 主委 (技能科)
        負責有關技能科之事宜。
  14. 主委 (康樂體育科)
        負責有關康樂體育科之事宜。
  15. 主委 (團體生活科)
        負責有關金章級團體生活科之事宜。
  16. UU Leader
        此乃非常務幹事的職位,由上屆幹事會派一名代表擔任,負責簽薄及與新幹事會、直屬執行處之聯系。
第二十二條 任期
     以周年會員大會起計算,任期為一年。
   
第二十三條 常務會議
     幹事會會長最少每兩個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開會前三天須先給予各幹事程及附件。
   
第二十四條 臨時會議
     幹事會會長根據情況召開會議。
   
第二十五條 法定人數
 
  1. 法定人數為幹事會人數三分之二;
  2. 流會細則與會員大會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會議缺席
 
  1. 幹事請假須於常務會議或臨時會議一日前,陳述理由,並徵得幹事長許可。
  2. 幹事長請假,須於常務會議或臨時會議一日前,陳述理由,並須向內務副會長交待。
   
第二十七條 離職
 
  1. 幹事如在任期內退學,其在本會之職位自動失去,並儘快就任何與本會有關的責任問題向會員作出交待。
  2.  幹事辭職須以書面形式向幹事會提出,經幹事會二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才可。

   
第五章 選舉
   
第二十八條 組閣
 
  1. 凡本會會員均可出任幹事;
  2. 幹事會以內閣形式組成,除非內閣人數少於職位數目,否則每位候選幹事不能出任超過一個職位;
  3. 候選內閣須連同政綱及工作大綱於選舉舉行前兩個星期呈交現任幹事會,其候選地位方為合法。
   
第二十九條 投票
 
  1. 諮詢及投票於會員大會進行,若只得一候選內閣,須得成員三分之二贊成方為當選;若超過一個候選內閣,則由票數最多者當選。
  2. 棄權票不超過會員大會會者之三分一。

   
第六章 財政
   
第三十條 財政年度
     與幹事會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條 財政處理
     除小量款項(港幣三佰元以下)可存於財政處理外,其他款項須存入本會銀行戶口,任何提款須經財政及會長,或副會長聯同簽署及會印。
   
第三十二條 財政預算
     幹事會之財政預算案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若還流會,可於緊急會議中通過,但必須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三十三條 財政報告
     於財政年度結束前,幹事會之財政報告須於會員大會中交待。

   
第七章 懲治
   
   
第三十四條 幹事會
     幹事會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會員可於會員大會動議,通過後可彈劾或罷免之。
   
第三十五條 幹事
 
  1. 譴責
       凡幹事會幹事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全體幹事會三分二或以上同意,幹事會得遣責之。
  2. 罷免
       會長有失職時,經全體幹事會三分二或以上同意,可召開會員大會罷免會長會議,並於會上提出對會長之罷免案。
      凡幹事有失職時,經全體幹事三分二或以上同意, 幹事會得罷免之。
       幹事會幹事若兩次或以上無故缺席會議,則當失職論,幹事會得罷免之,因事不能出席者,應在會議前, 先向主席提出充份理由,則當別論。
   
第三十六條 會員
     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得彈劾或開除其會籍;被開除會籍者,已繳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八章 解散
   
第三十七條 解散議案
     本會之解散議案必須得全體會員贊成,方可通過。
   
第三十八條 財務處理
     解散時,除清還一切債務外,餘款資產悉數捐予已註冊之慈善團體;若有負債,則由是屆輸事平均負擔,惟每個幹事承擔額不超過港幣三佰元。
   
第三十九條 對外交待
     本會解散時,常務秘書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有關部門及團體。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條 章則修改
     修章則事宜須由會員大會討論及決定。
   
第四十一條 章則解釋
     會員大會有權闡釋本會章則各條文,及對章則未涉及之事項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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